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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 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工商局仅1项

2017-08-11 财政部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要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李克强总理在6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上网公布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从源头上防范乱收费,决不让已“瘦身”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反弹。

为方便社会查询,加强社会监督,财政部网站6月29日公布了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清单共有三类,中央设立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省(区、市)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省(区、市)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其中后两项清单按省分别公布。

小助手查询发现,涉及工商部门的收费项目仅有一项,即国家工商总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费。地方各级单位已无任何收费权。

关于基层工商机关收取的档案查询收费问题,在小助手3月份发布的文章中已经做过研究说明。

文章传送门 → [实务]工商登记档案如何管理和查询?赶紧看看以免中枪

依据财税〔2017〕2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的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均在清理之列。

值得提出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内设的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曾发出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文件,指出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程序等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因此有观点认为上述文件不能取消工商收费权。

实际上,虽然查询程序、依据、后果上不同于信息公开,但在收费依据上,地方财政部门是按照信息公开收费批准的,如黑龙江省工商局的档案查询收费依据就是黑价联〔2012〕94号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因此,地方各级登记机关在受理档案查询申请时,依法行政,提供查询、复制等服务。不得违法收费或让申请人去外部复印社变相收费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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